對于既有鋼結構建筑物
1)建筑物擬改變用途、改變使用條件和使用要求;
2)擬對建筑物進行擴建、加層、插層、較大規模維修或其他形式結構改造;
3)擬對建筑物進行整體位移;
4)鋼結構本身出現明顯結構功能退化現象或有明顯的變形;
5)鋼結構受到災害、事故等作用影響,并產生明顯損傷;
6)對鋼結構的抗力產生有根據的懷疑;
7)出于保護要求,需要了解優秀歷史建筑的工作現狀以及在目標使用期內的可靠性;
8)建筑物超過設計使用年限,擬延長建筑物使用年限;
9)擬對建筑物進行抗震加固;
10)在既有鋼結構附件進行有關活動而可能對結構產生損傷時,活動方與被影響方雙方協議需要檢測與鑒定;
11)對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鋼結構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與鑒定;
12)其它需要了解結構可靠性的情形。
鋼結構可靠性鑒定的檢測評定標準
鋼結構可靠性鑒定應劃分為結構構件和結構系統兩個層次。
鋼結構構件及節點的可靠性應按安全性、適用性和耐久性分別鑒定,并按下列規定評定等級。
1、鋼結構構件節點的安全性等級
au級在目標使用期內安全,不必采取措施;
bu級在目標使用期內不顯著影響安全,應采取措施;
cu級在目標使用期內顯著影響安全,應采取措施;
du級危及安全,必須及時采取措施。
2、鋼結構構件及節點的適用性等級
as級在目標使用期內能正常使用,不必采取措施;
bs級在目標使用期內尚可正常使用,可不采取措施;
cs級在目標使用期內影響正常使用,應采取措施;
ds級在目標使用期內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,必須采取措施。
3、鋼結構構件及節點的耐久性等級
ad級在正常維護條件下,能滿足耐久性要求,不必采取措施;
bd級在正常維護條件下,尚能滿足耐久性要求,可不采取措施;
cd級在正常維護條件下,不能滿足耐久性要求,應采取措施;
dd級在正常維護條件下,嚴重不滿足耐久性要求,必須及時采取措施。